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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一人公司对公司法人有什么好处?

发表于:[2024-9-20] 来源:web

注册一人公司有【yǒu】利于你的管理与决【jué】策,一个【gè】人执【zhí】行股东的所有【yǒu】意志,不【bú】存【cún】在股东与【yǔ】股东【dōng】之【zhī】间【jiān】的各种矛盾【dùn】。我国的规定与实践在2005年【nián】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法修正【zhèng】案允许设立一人公【gōng】司之前,我国已【yǐ】经存在三类一人公【gōng】司:根据《外资企业法》,单个外国法人【rén】、自然人【rén】可以【yǐ】注【zhù】册外商独资有限公【gōng】司;在国有控股公司集团中【zhōng】,国务【wù】院的有关文件特别允【yǔn】许设立全资子【zǐ】公司【sī】,实为法人一人公司;在【zài】公司存续期间,一个股【gǔ】东受让【ràng】了其他股东的股权而成为唯一【yī】股【gǔ】东的【de】,不构成公司解【jiě】散【sàn】的事由,这意味着【zhe】立【lì】法对存【cún】续一人公司注册【cè】的默认态【tài】度.此外,现实经济【jì】生【shēng】活中还存在【zài】着大量的【de】实质一人公司.但有公司法著述提出,注册国有独资公司也是一种一人【rén】公【gōng】司注【zhù】册,这是对我国公司立法的一种误解。


  注册一人公司【sī】有利【lì】于你的【de】管理与【yǔ】决策,一个【gè】人执行股东的所有意志,不存【cún】在【zài】股东【dōng】与【yǔ】股东之间的各种矛盾;产【chǎn】生相关的费用【yòng】就摊给公司【sī】;但所承【chéng】担【dān】的风险比较【jiào】高,相【xiàng】当辛【xīn】苦,公司【sī】注册成功后的收入完【wán】全归个人;股东能利用一些手段【duàn】和政策来避税。

  我国的【de】规定与实践在2005年【nián】公司法【fǎ】修正案【àn】允许设立一人公【gōng】司之前,我【wǒ】国已经存在三类一人【rén】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:根据《外资【zī】企业法》,单个外国法人、自然人可以注册外商独资有限公司【sī】;在国有控股公司【sī】集团中,国务院的有关文【wén】件特【tè】别允许设立全【quán】资【zī】子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,实为法人一人公司【sī】;在公司存续期间,一个股东受让了【le】其【qí】他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的股权而成为【wéi】唯一股东的,不构成公司解散的事【shì】由【yóu】,这意味着立法对存续一人公司注册的默【mò】认态度.此【cǐ】外,现实经济生活中【zhōng】还存在着大量【liàng】的【de】实质一人公司【sī】.但有公司法【fǎ】著述【shù】提出【chū】,注册【cè】国有独资公司也是【shì】一种【zhǒng】一人公司【sī】注册【cè】,这是【shì】对我国公【gōng】司立法【fǎ】的【de】一种误解。

  对【duì】一人公司治理的主要任务是【shì】保护债权人.由于只有一个股东,加之【zhī】股东通常兼【jiān】任执行董事与经理【lǐ】,对【duì】于【yú】单一股东在公司内部的滥权行【háng】为【wéi】,没有【yǒu】其他利益主体可以【yǐ】抗衡【héng】.所以,公【gōng】司法针对股【gǔ】权多元的菩诵丛讥所设计的权力制衡机制适用于一【yī】人公司,难有【yǒu】实效.这样,一人公司治理的【de】主【zhǔ】要【yào】关【guān】注点就是股【gǔ】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平【píng】衡,其【qí】中,单【dān】一【yī】股东处于公司【sī】内【nèi】部【bù】人地位,馒权人处于外部人地位.一人公司的单一【yī】股东不但享有有【yǒu】限责【zé】任【rèn】的【de】利益【yì】,而且拥有公司【sī】经营及时产【chǎn】支配的【de】绝对权利【lì】,很容【róng】易产生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【gǔ】东有限责任的【de】现象,严重损害【hài】公司债权人【rén】利益【yì】.因此,公【gōng】司法【fǎ】关于一【yī】人公司的特【tè】别规范,主要【yào】围【wéi】绕【rào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【yì】平【píng】衡而展, 开,重【chóng】心是加强一人公司的财务监督,强化股东【dōng】的义务与责任,突出保护【hù】公司债权人利益..

  1993年<公司法》颁行后,各界吁请承认一人公司注册的呼声在2005年修正案中得到回应,第二章"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"之下专设第三节"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",承认由一个自然人、法人注册的一人有限公司.这一规定使一人公司在原来的立法默认基础上得到了更明确、更大范围的承认.这一重大立法变化的根据主要有三:尊重一人公司客观存在的事实,鼓励投资创业,满足个人创业的需求;减少立法与现实生活的冲突和矛盾,有利于立法规制现实存在的一人公司;顺应全球立法趋势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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