注册外资公司的【de】设立条件【jiàn】。在中国境内设立的【de】合资【zī】经营【yíng】企业,应当能够促进中国【guó】经济【jì】的【de】发【fā】展和【hé】科【kē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,有利于社【shè】会主义现代化【huà】建设。国家鼓励、允许、限制或者禁止【zhǐ】设立合资经营企业的【de】行业,按照国【guó】家《指导【dǎo】外【wài】商投资方【fāng】向规定》及《外商投资产业【yè】指【zhǐ】导【dǎo】目录》执行。申请设立合资经营企业【yè】有下【xià】列情形之【zhī】一的,不予批准,。在中【zhōng】国境内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,应当符合国家的展政策和产业政策,遵守国家关于指【zhǐ】导外商投资方【fāng】向【xiàng】的规【guī】定。申【shēn】请【qǐng】设【shè】立合作【zuò】企业,有下【xià】列情形之【zhī】一的,不【bú】予批准,。设立外资企业,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【mín】经济的发【fā】展,能够【gòu】取得显著的经【jīng】济效益。申请【qǐng】设立外资企业,有下列情形之一【yī】的,不予批【pī】准,。
注册外资公司的设立条件
一、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条件
(一)积极条件
在中国境【jìng】内设立的合资经【jīng】营【yíng】企业,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【píng】的【de】提【tí】高,有【yǒu】利于社会【huì】主【zhǔ】义现【xiàn】代化建【jiàn】设。国家鼓励、允许、限【xiàn】制或者禁止设【shè】立【lì】合资经营【yíng】企业的行【háng】业【yè】,按照国家《指导外商【shāng】投资方向规定》及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》执行。
(二)消极条件
申请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
(1)有损中国主权的;
(2)违反中国法律的;
(3)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;
(4)造成环境污染的;
(5)签订的协议、合同【tóng】、章程【chéng】显属不公【gōng】平,损害合资经营一方权益的。
二、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条件
(一)积极条件
在中国境内举办【bàn】中外合【hé】作经营企【qǐ】业(以下简称合【hé】作企业),应当符合国【guó】家的【de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,遵守国家关于指导【dǎo】外【wài】商投资【zī】方向的规【guī】定。合作企【qǐ】业以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企业【yè】为重点,但不限于这两【liǎng】类企业【yè】。
(二)消极条件
申请设立合作企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
(1)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:
(2)危害国家安全的;
(3)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;
(4)有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。
三、注册外资公司的条件
(一)积极条件
设立【lì】外资企【qǐ】业【yè】,必须有利于中国国【guó】民经【jīng】济【jì】的【de】发展,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【jì】效益。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【shù】和设备,从【cóng】事新产品开发【fā】,实现产品【pǐn】升级换代【dài】,节约能源和原材料,并鼓励举【jǔ】办【bàn】产【chǎn】品出口的外资企【qǐ】业。
(二)消极条件
申请设立外资企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:
(1)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;
(2)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;
(3)违反中国法律、法规的;
(4)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;
(5)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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