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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注销后,还能追征税款和罚款吗?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web

那【nà】么【me】企业注销后,税收债【zhài】权与罚款债权是否【fǒu】成立呢?罚【fá】款债权一直到【dào】企【qǐ】业注销都未【wèi】产生。那么企业【yè】注销后【hòu】,罚款债权能不【bú】能再产生呢?而当【dāng】企业注销【xiāo】后,没有【yǒu】相对人的【de】情【qíng】况下,罚款这一债权成立【lì】要件中缺少了债务人,罚款债权本【běn】身【shēn】就无法产生【shēng】。在企业注销后,罚款债权既然无【wú】法产生,自然不存在对注销的【de】企【qǐ】业【yè】再罚【fá】款【kuǎn】的情况【kuàng】了。在相关法【fǎ】律法规上,实质也是参照了公【gōng】法【fǎ】债权的【de】法理精神,即对【duì】于税收债权,是产【chǎn】生了【le】,可以【yǐ】追征,对于【yú】罚款在企【qǐ】业注销后【hòu】,因为缺【quē】少【shǎo】公法【fǎ】债权中的债务人,所以不再罚款。而在【zài】撤销之后,企【qǐ】业在法【fǎ】律【lǜ】上还原到未注销状态【tài】,这时候,由于企业仍然属于法律上存续状态,可以对企业进行罚【fá】款等处罚,形【xíng】成公法债权【quán】。


  在实务工作【zuò】当中【zhōng】,经常会遇到企业已经注销,税务机关还能【néng】不【bú】能对其立案【àn】检【jiǎn】查,检查【chá】后能不能令【lìng】其补税【shuì】和罚款的问【wèn】题。对于这类问题,有很多文章【zhāng】都【dōu】进【jìn】行了实务上的分析,但【dàn】是在法理上,究竟能不能补【bǔ】税,能不能罚款【kuǎn】,为【wéi】什么能或者不【bú】能【néng】,尚【shàng】需要进【jìn】一步分析。

  

  笔者从公法债权的角度【dù】来分析。公法债权【quán】,是【shì】一个相【xiàng】对于私法债【zhài】权的概【gài】念【niàn】,一般来【lái】说【shuō】指一方以国家公权力为依托,据此要求特定相对人另一方【fāng】为【wéi】或【huò】不为一【yī】定【dìng】行【háng】为,且由【yóu】国家【jiā】权力保障实施的一种法律关系。比如税收债权,笔者认为就是【shì】一【yī】种典型的公法债权【quán】,其以国家【jiā】公权力【lì】为【wéi】依【yī】托,要求【qiú】纳税人缴纳税款。其中纳税人【rén】就【jiù】是负【fù】有缴纳税款义务的债务【wù】人,税务机关是债【zhài】权人。

  一般来说,公法债权主要有两类:第一【yī】类【lèi】是依法律【lǜ】设【shè】定的【de】,比如税收、行政收费等,这种债权【quán】的发【fā】生是具【jù】有经常性【xìng】的,是法律直接设【shè】定的,只【zhī】要【yào】满足条件【jiàn】,债权自然成立;第二类【lèi】是依【yī】权力设定【dìng】的,比【bǐ】如行【háng】政罚款,这种债权具有偶然性,并且要具有一定的形式,如作出明确的【de】处罚决定,债权才能成立。

  税【shuì】收债【zhài】权在纳【nà】税义务产生时即成立,而罚款债权要【yào】在【zài】向【xiàng】相对人作出罚款决【jué】定【dìng】后成立。

  那么企业注销后,税收债权与罚款债权是否成立呢?

  对于【yú】税款这个税收债权来说【shuō】,企业注销后,并【bìng】不影响税收【shōu】债权的存在。因为【wéi】税收债权是【shì】在企业存续期间,产生纳【nà】税义务时,就已经存在。如甲【jiǎ】企【qǐ】业2016年少缴【jiǎo】税款100万元,2017年注销,这时候,对【duì】于税收债权来【lái】说,在2016年已经存在100万元税【shuì】收【shōu】债权了,而后续企业【yè】注销后,税务【wù】机关【guān】的【de】追【zhuī】征,只【zhī】是一【yī】个以公权力【lì】保障税【shuì】收债权实现的强制手段【duàn】。

  对于罚款【kuǎn】来说,由于在2016年~2017年企业【yè】注销,都没有【yǒu】正式对企【qǐ】业进行罚款,出【chū】具相【xiàng】应罚款处罚决【jué】定【dìng】书,也就是【shì】说,罚款【kuǎn】债权【quán】一直到企业注销都未产生。

  那么企业注销后,罚款债权能不能再产生呢?

  笔者认为,公法债权也好,私法【fǎ】债权也好,都属于债权范畴,有债权,则有债权人和债务人。而当企【qǐ】业注销后【hòu】,没有相【xiàng】对人的情【qíng】况下,罚款这一债权成立要【yào】件中缺【quē】少了债务人,罚款债权【quán】本身就无法产【chǎn】生【shēng】。因此,在企【qǐ】业【yè】注【zhù】销【xiāo】后【hòu】,罚款债权既然【rán】无法产【chǎn】生,自【zì】然不存在对注销的企业再【zài】罚【fá】款的情况了【le】。

  在相【xiàng】关法律法规上,实质也【yě】是参【cān】照了公法债【zhài】权【quán】的法理精神,即【jí】对于【yú】税【shuì】收债权【quán】,是【shì】产生了,可以追征,对于罚【fá】款(对【duì】单位)在企业注销后,因为缺少公法债权【quán】中的债务【wù】人,所以不【bú】再罚款。

  那么企业注销后,如何追征税款?

  企业注销中的企业,一般分为公司法人和个人独资、合伙两类。

  对于公司等【děng】法人因为仅以其财产负有【yǒu】限责任【rèn】,也就是说【shuō】,公司以它的财产对公【gōng】司存续期间的债【zhài】务负责,而公司注销【xiāo】后【hòu】,对于税【shuì】收债权【quán】,由于是公司存续期间【jiān】的债务,所以【yǐ】公司要负责承【chéng】担。

  公司存【cún】续期【qī】间产生的税收【shōu】债【zhài】务,如果公司注销后仍然【rán】未【wèi】缴纳,实质【zhì】上该税收债务就是【shì】公司法规定的【de】应清缴【jiǎo】的税款。而在【zài】该税款没有清缴的情况【kuàng】下,依【yī】据公司法的规定,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公司股东以【yǐ】分回【huí】的财产抵缴税款。当然【rán】,这里【lǐ】税务机关是不【bú】能要求股东承担无限责任【rèn】的,而【ér】只能以【yǐ】分回的【de】财产为限承担责任。比如公司注销后,应补【bǔ】缴税款【kuǎn】100万元,而公司【sī】股【gǔ】东甲、乙一共才【cái】分回50万【wàn】元,这时候,税务机关【guān】只能要求两【liǎng】股【gǔ】东补缴50万元【yuán】,而【ér】对于超过部分,无【wú】权要【yào】求两股东进行承担【dān】。

  而对于个人独资【zī】企业和合伙企【qǐ】业来说,其承担无限责【zé】任,这里的无限责任,同样【yàng】指【zhǐ】企业存续【xù】期【qī】间产生的债务的无【wú】限责任,而【ér】因【yīn】为罚款债权在企业【yè】存续期【qī】间未产生【shēng】,因【yīn】此不【bú】需要承担罚【fá】款责任。对于税收债务,个人【rén】独资企业和合伙【huǒ】企业在承担无限责任情况下,此【cǐ】时【shí】不以【yǐ】其分回的财产为【wéi】限额【é】。比如合伙企【qǐ】业【yè】注销后,应补缴税款100万元,而合伙企业合伙人甲、乙【yǐ】一【yī】共才分回50万元,这时【shí】候,税务【wù】机关不仅要求两合伙人【rén】补缴50万元【yuán】,同【tóng】时对【duì】于超【chāo】出部分,同样有权要求【qiú】两合伙人进行【háng】承担补缴。

  正常情况下【xià】,在企业注销后,行政机关是不【bú】能再对企业进行罚款处【chù】罚的,但这【zhè】并不是绝对的。例如,在【zài】企业【yè】注销时,有的企业属【shǔ】于不【bú】合规注销,也就【jiù】是【shì】说【shuō】虽然【rán】企业在工商部【bù】门办理【lǐ】了注销,但实际上不符合注销的【de】法定程【chéng】序。

  对此,按照行政【zhèng】诉讼【sòng】法的规定【dìng】,对于工商部门给企【qǐ】业【yè】办理【lǐ】注【zhù】销这个行【háng】政行【háng】为【wéi】,如果程序【xù】不合法(如企业提供虚假注销材料),可以撤销【xiāo】工商部门给企业办理【lǐ】的注销【xiāo】这个行政行为。而在撤【chè】销之后,企业在法律上还【hái】原到未注销状态,这时候,由于【yú】企【qǐ】业仍然属【shǔ】于【yú】法律上存【cún】续状态,可以【yǐ】对【duì】企业进行罚款等处【chù】罚,形成公法债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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