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法【fǎ】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,应当及时指【zhǐ】定有关人员组【zǔ】成清算组。清算组成员可【kě】以从【cóng】下列人【rén】员【yuán】或者机构中产生【shēng】,。公司【sī】股【gǔ】东、董事、监事【shì】、高【gāo】级【jí】管理【lǐ】人员。依法设【shè】立【lì】的律师事务【wù】所、会计师事务所、破产清算事【shì】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。
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【àn】件,应当及时指定【dìng】有【yǒu】关人员组成【chéng】清算【suàn】组【zǔ】。清算组成【chéng】员可以【yǐ】从下【xià】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【chǎn】生:
(1)公司股东、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;
(2)依法设立的律【lǜ】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【shì】务所、破产清算事务【wù】所【suǒ】等社会【huì】中介机构【gòu】;
(3)依【yī】法设立【lì】的律师事【shì】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、破产清【qīng】算事【shì】务所等社会中<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。
最高人【rén】民法院《关于适用{中华【huá】人民【mín】共和国【guó】公司法)若【ruò】干问题的规定【dìng】(二)》第9条规定,人民法【fǎ】院指定的清算【suàn】组成员有下列【liè】情【qíng】形之一的,人民【mín】法【fǎ】院可以根据债权人、股东的申【shēn】请,或者依职权【quán】更换清算组成员:
(1)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;
(2)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;
(3)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