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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变更时,债权债务如何处理?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不【bú】管【guǎn】是何种类型,为避免【miǎn】发生不必要的【de】债权债务纠纷,在公司变更【gèng】过程中对于债权债务问【wèn】题【tí】应当如何处【chù】理呢?别着急,请看【kàn】下文中的【de】详细介绍吧【ba】!。依据《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法》、《工商登【dēng】记管理办【bàn】法》等法【fǎ】律规定,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,改变公司名称、住所、经营范围注【zhù】册资本、法【fǎ】定代【dài】表人等【děng】,对上述内【nèi】容的【de】变更均【jun1】应当办理【lǐ】变更登记,但上述内容的变更不影响公司变更登记之前的【de】债权债务,仍由公【gōng】司享【xiǎng】有和承担。在变更登记后,公司【sī】应以书面形式告知【zhī】公司的原债权人、债务人【rén】,以免造成误解,带来【lái】不必要的麻【má】烦【fán】和纠【jiū】纷。无论股【gǔ】东是否变更,公司【sī】主【zhǔ】体不变,公司的【de】债权债务延续,对【duì】外还是由【yóu】公【gōng】司承担责任【rèn】和主张权利。


  公【gōng】司变【biàn】更可分为公司【sī】形式上的变更与公司内【nèi】容上的不【bú】更。不管是【shì】何【hé】种类型,为避免发生不必要【yào】的债权债务纠纷,在公司变更【gèng】过程中对于【yú】债权债【zhài】务问题应当如【rú】何处理呢?别着急,请看下文中的详【xiáng】细【xì】介绍吧【ba】!

  一、公司形式上的变更

  公司形式【shì】上的变更包括有【yǒu】公司名【míng】称、住所、经营范围【wéi】、注册【cè】资本、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变更。依【yī】据《公司【sī】法【fǎ】》、《工【gōng】商【shāng】登记管【guǎn】理办法》等【děng】法律规定,公司可以修改公司【sī】章程,改变公司【sī】名称【chēng】、住所、经【jīng】营范围注册资本、法定代表人等,对上述内容的变更均应当【dāng】办【bàn】理变更【gèng】登记,但上述内容的变更【gèng】不影响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变更登记之前的债权【quán】债务,仍由公司【sī】享有和承担。不过,在变更登记后【hòu】,公司应以【yǐ】书面【miàn】形式告知公司【sī】的原债权人、债务人,以免造成【chéng】误解【jiě】,带来不【bú】必要的麻【má】烦和纠纷。

  此外,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需注意以下两点问题:

  1、法定代【dài】表人【rén】变更后的公司【sī】要承【chéng】担变更【gèng】前公司的债权债务,即使新的法【fǎ】定【dìng】代表人与前任法【fǎ】定代表【biǎo】人签定了不承担原债权【quán】债务和经济纠纷, 但【dàn】所签【qiān】协【xié】议仅为内【nèi】部协议,对第三人没有拘束【shù】力,不能对抗债权人。

  2、前【qián】任法定【dìng】代表人作为公司股东,若其【qí】出资不足【zú】或抽逃出资的,即使法定【dìng】代【dài】表人变更,也需要在【zài】出资不【bú】足部分对变【biàn】更前的【de】公司债务承【chéng】担责任【rèn】。

  二、公司内容上的变更

  1、公司组织形式变更

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并不【bú】影响【xiǎng】公【gōng】司对其【qí】债【zhài】务的【de】承担。

  比【bǐ】如《公司【sī】法》第9条有明确规定【dìng】:“有【yǒu】限责【zé】任公司和股【gǔ】份有限公司依法变更公司形式后,原公司的【de】债权、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【jì】。”公【gōng】司依【yī】法变【biàn】更其组织【zhī】形式后,原公【gōng】司不再存续,但原公司的债权、债务【wù】不会因为原【yuán】公司的不在【zài】而自动消失【shī】。为【wéi】了有效保【bǎo】护【hù】债【zhài】权人的合法权益,从法律上确认公司变【biàn】更【gèng】组织形式后【hòu】的债权、债【zhài】务【wù】的归属,避免【miǎn】纠纷。

  2、公司股东变更

  无论股东是【shì】否变更,公司【sī】主体【tǐ】不变【biàn】,公司的债【zhài】权债务延续,对外还是由公司【sī】承担责任【rèn】和主张权利。在签订股权转让前,原【yuán】股东【dōng】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【zhī】新【xīn】股东,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【zhuǎn】让协议。变更后【hòu】债权债【zhài】务【wù】即由新股东【dōng】在其【qí】出资范【fàn】围内承担。如变更【gèng】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司债务(如对外【wài】担保责任【rèn】、未在【zài】财务账册【cè】中体【tǐ】现的外欠款【kuǎn】等)并造成公【gōng】司损失的,新股东可追究原【yuán】股东的违约【yuē】责【zé】任。

  原股东还可与新股【gǔ】东以【yǐ】内部【bù】协议约定【dìng】债【zhài】权债务的承担方式【shì】,但【dàn】是该协议仅对内【nèi】有效,不能对【duì】抗第三人。

  3、公司分立、合并

  (1)公司分立

  《民法通【tōng】则》第四十四条第二【èr】款规【guī】定,企【qǐ】业法人分立【lì】、合【hé】并,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。

  《合同法》第九十【shí】条【tiáo】规定,当事人分【fèn】立的,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【yǒu】约定的以外,由【yóu】分立的法【fǎ】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【xiǎng】有连带债【zhài】权,承担【dān】连【lián】带债务。

  《公司法》第一百【bǎi】七十六条规定,公司分【fèn】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【hòu】的【de】公司承担连【lián】带责【zé】任。但是【shì】,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【rén】就债务清偿【cháng】达成的书【shū】面协议另【lìng】有约定的除外【wài】。同时,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【zhī】债权人,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【zhǐ】上公【gōng】告【gào】。

  综上,有限责任公司分【fèn】立【lì】的,分立【lì】前的债【zhài】权债务一般由分立后的公司承【chéng】担连带责【zé】任,公司不得【dé】以分立的方【fāng】式逃避公司【sī】债【zhài】务。

  (2)公司合并

  公【gōng】司合并分为吸收合并与【yǔ】新设合并两种方式,不管【guǎn】采用【yòng】何种合【hé】并方式,合【hé】并各【gè】方的【de】债权【quán】、债务,应当【dāng】由合并后【hòu】存【cún】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。在具体操作上【shàng】,《公【gōng】司法》第一百七【qī】十三条有明确规定:“公司合并,应当由合并各方【fāng】签订【dìng】合【hé】并协议,并编制资产负债表【biǎo】及【jí】财产清单【dān】。公司应当自作出合【hé】并决【jué】议【yì】之日起十日内【nèi】通知【zhī】债权人,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【zhǐ】上公告。债【zhài】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【zhī】日起三十日【rì】内【nèi】,未接到通知书【shū】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【wǔ】日【rì】内,可以要求公司清【qīng】偿债务或者提供【gòng】相【xiàng】应的担保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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