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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学许可证

发表于:[2024-9-20] 来源:web

民办学校变更场地审批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【jìn】法》。《教育部关【guān】于印发〈中等职业学校管【guǎn】理规程〉的通【tōng】知》(教【jiāo】职成〔〕6号【hào】)。民办初中、小学【xué】、幼儿园【yuán】和实施初等文化教育类培【péi】训学校由县级教育行【háng】政部门【mén】审批。民【mín】办【bàn】小【xiǎo】学、幼儿园和实施【shī】初等文【wén】化教育【yù】类【lèi】培训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【shěn】批。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【xū】要及其教育发展规【guī】划,学历教育学校应【yīng】当符合【hé】当【dāng】地【dì】学校设置规划。变更后【hòu】的学校具【jù】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【tiáo】件。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【de】民办学校【xiào】。学【xué】校【xiào】变更【gèng】场地【dì】的申请书(原件一式7份)。学【xué】校理事会【huì】或者董【dǒng】事会【huì】决议及【jí】签名(原件1份,复印件一【yī】式6份【fèn】)。修【xiū】改后的学校章程(按示范文本)。根据各地经【jīng】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设置规划制定,变更不受【shòu】学校数【shù】量【liàng】限制【zhì】。


  一、行政审批项目名称、性质

  (一)名称:民办学校变更场地审批。

  (二)性质:行政许可。

  二、设定依据

  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。

  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。

  (三)《教育部【bù】关于印发〈中等【děng】职业学校管理规程〉的【de】通【tōng】知》(教职成【chéng】〔〕6号【hào】)。

  三、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

  民办初中(含九年一【yī】贯【guàn】制【zhì】学校)、小学、幼【yòu】儿【ér】园和实施初等文化教育类培训学【xué】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。

  民办小学、幼儿园和实施初【chū】等【děng】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由县【xiàn】级【jí】教育行【háng】政部门审【shěn】批。

  四、行政审批条件

  (一)符【fú】合当地【dì】经【jīng】济【jì】社会发【fā】展【zhǎn】需要及其教育发展规【guī】划,学历教育学【xué】校应【yīng】当符合当地学校设置规划。

  (二)经审批机关组【zǔ】织【zhī】人员实【shí】地查看及开会评议,提出【chū】肯定【dìng】性审查【chá】意见。

  (三)变更后的学校具备设立民办学校的条件。

  五、实施对象和范围

  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。

  六、申请材料

  (一)学校变更场地的申请书(原件一式7份)。

  (二)校舍证明材料(原件【jiàn】1份,复印件一式6份):新建【jiàn】校舍须【xū】提【tí】交建筑【zhù】质量检验部门对校舍验【yàn】收的【de】合格证,载明产【chǎn】权;校舍属租赁的提交租赁协议书【shū】,所租赁【lìn】校舍原来不属【shǔ】于教学用【yòng】房【fáng】的须提【tí】交建筑设计或建筑质【zhì】检部【bù】门出【chū】具能用于办学【xué】的证明,提交有关部门出具【jù】的防雷、消【xiāo】防情况的证明,所【suǒ】租赁【lìn】的校舍需载【zǎi】明产权。

  (三)学校理【lǐ】事会【huì】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【qiān】名(原件1份,复印件一【yī】式6份)。

  (四)修改后的学校章程(按示范文本)。

  (五【wǔ】)申请【qǐng】人或其代理人签署保【bǎo】证书。保证所提交的【de】申请材料【liào】实质内【nèi】容【róng】的【de】真实性,并对其负责【zé】的书面文件(提交申【shēn】请人或其【qí】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【jiàn】,提【tí】供原件审验)。

  七、办结时限

  (一)法定时限: 3个月。

  (二)县本级承【chéng】诺办【bàn】结时【shí】限:45个工【gōng】作日;乡(镇)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乡【xiāng】(镇)确【què】定。

  八、行政审批数量

  根据各地【dì】经济社会发【fā】展需要和学【xué】校【xiào】设置规划制定,变更不受学校数【shù】量限制。

  九、收费项目、标准及其依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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