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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可证证书遗失,将不再需要刊登补办声明!

发表于:[2024-9-21] 来源:http://www.baidu.com/

本办法中的【de】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【tǒng】一修改【gǎi】为,国家质量【liàng】监【jiān】督检验检疫总局【jú】,简称【chēng】国家质检总【zǒng】局。本办法中的原国家出入【rù】境检【jiǎn】验检疫局统一修【xiū】改为,国【guó】家质量【liàng】监督检【jiǎn】验检疫总局,简称国家质检总局。《出入境检【jiǎn】验检疫报检规定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【guǎn】理规定》《国【guó】际航行【háng】船【chuán】舶出入境【jìng】检【jiǎn】验检疫管【guǎn】理办法》《进【jìn】境植【zhí】物繁殖材料隔【gé】离检疫圃管【guǎn】理办法》《进境【jìng】栽培介【jiè】质检疫管理办法【fǎ】》《进出境转基因【yīn】产品检验【yàn】检疫管理办法》《出境水生【shēng】动【dòng】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《供港【gǎng】澳蔬【shū】菜检验检疫【yì】监【jiān】督管理办法》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【yì】行政【zhèng】许可实施办法》根据【jù】本决【jué】定作相应修【xiū】改,重新公【gōng】布【bù】。


  (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本文无关)

 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、放【fàng】管结合、优化服务,质【zhì】检总【zǒng】局对现行规章【zhāng】进行了【le】清理,质检【jiǎn】总局【jú】决定:

  一、对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》作出修改:

  (一)删去第七条。

  (二)将第十一条【tiáo】第一项修改为:“国【guó】家【jiā】实【shí】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【huò】物,应提供【gòng】有关【guān】证【zhèng】明”。

  (三)将第十一条【tiáo】第三项中的【de】“经认【rèn】可【kě】的【de】”修改【gǎi】为:“检验检疫机【jī】构或者其他”。

  (四)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:“国家实【shí】施许【xǔ】可制度【dù】管理的货物,应提供【gòng】有关证明【míng】”。

  (五)本办法中的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【yì】局【jú】统一【yī】修【xiū】改为【wéi】:“国家质量【liàng】监督检验检疫【yì】总局【jú】”,简称国【guó】家质检总局。

  二、对《中华人民【mín】共和国实施金【jīn】伯【bó】利进程国【guó】际证书制度管理【lǐ】规定》作出修改:

  (一)删去第二章。

  (二)删去第十条“其注册登记地”和“注册登记证、”。

  (三)删去第十五条“其注册登记地”和“注册登记证、”。

  三、对《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》作出修改:

  将第三十三条修【xiū】改为:“检验检疫机【jī】构【gòu】对从【cóng】事船舶食品、饮用水供应的单【dān】位以及【jí】从事船舶【bó】卫生除害处理的单【dān】位实行【háng】许可管理;对从事【shì】船舶代【dài】理、船舶物料服务的单位实行备案【àn】管理。其从业人员【yuán】应当按【àn】照检【jiǎn】验检【jiǎn】疫机构的要求接【jiē】受培训和【hé】考【kǎo】核。”

  四、对《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》作出修改:

  (一)将第二条中的“核准”修改为:“指定”。

  (二)在第四条后增加一条作【zuò】为第五条:“申【shēn】请从事【shì】进境植物繁【fán】殖材料隔【gé】离工作的隔离检疫圃的【de】隔离条件【jiàn】、设施、仪器设备、人员、管理措施应当符【fú】合【hé】隔【gé】离检疫需【xū】要。”

  (三)第五条改为第六条,第一、二项修改为:“(一)申请成为国家圃或者【zhě】专【zhuān】业圃【pǔ】的隔【gé】离检疫圃【pǔ】,须【xū】事先向【xiàng】国家质量【liàng】监督检验【yàn】检疫总局提出书面申请【qǐng】,并同时提交【jiāo】符【fú】合【hé】第【dì】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,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指定为国家圃或【huò】者专业【yè】圃。(二)申请成【chéng】为【wéi】地方【fāng】圃的隔离检疫圃,须在【zài】进境植【zhí】物繁殖材料【liào】入圃前30日向直属检【jiǎn】验检疫【yì】机构提出书面申请,并同时提交符【fú】合第【dì】五条规定【dìng】的证明材料,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指定为【wéi】地方【fāng】圃。”

  (四【sì】)本办【bàn】法中的原【yuán】国家出【chū】入境检验检疫【yì】局统【tǒng】一【yī】修【xiū】改为: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【yàn】检疫总局”,简称国家质检总局。

  五、对《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》作出修改:

  (一)删去第十三条。

  (二)本办法【fǎ】中的【de】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修改为【wéi】:“国家质【zhì】量监督【dū】检验【yàn】检疫【yì】总局【jú】”,简称国家质检总局。

  六、对《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》作出修改:

  (一)删除第十二条、第十三条。

  (二)删去第十四条中的“和过境转移许可证”。

  七、对《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作出修改:

  将第四条修【xiū】改为:“对输入国家或者地【dì】区要求中国【guó】对向其输出【chū】水【shuǐ】生动物的生产、加工、存放【fàng】单位注册登记【jì】的【de】,国家质检总【zǒng】局对【duì】出【chū】境水生动物【wù】养殖场、中转场【chǎng】实施注册登记制度。”

  八、对《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作出修改:

  删除第十一条第六项。

  九、对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》作出修改:

  删除第三十八条第一款。

  此外,对相关规章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。

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  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》《中华人民【mín】共和国【guó】实施金伯利【lì】进程国际证【zhèng】书制度【dù】管理规定》《国际航行船舶出【chū】入境检验【yàn】检疫管理办法【fǎ】》《进境植【zhí】物繁殖【zhí】材【cái】料隔【gé】离检疫圃管理办法》《进境【jìng】栽【zāi】培介质检【jiǎn】疫管理办法》《进出境转基【jī】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》《出【chū】境水生动【dòng】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》《供港澳蔬菜检【jiǎn】验检疫监督管【guǎn】理办【bàn】法》《质量监督【dū】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【shí】施【shī】办法【fǎ】》根据本【běn】决定作【zuò】相应修改,重新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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