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成立日期,公司【sī】注册资【zī】本,股东的姓【xìng】名或者名称、缴纳【nà】的出资额及出【chū】资日期,出资【zī】证明书的编号及【jí】核【hé】发日期,出资证【zhèng】明【míng】书由公【gōng】司盖【gài】章。转【zhuǎn】让股权后,公司应当注销原【yuán】股东【dōng】的【de】出资证明书,向【xiàng】新【xīn】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签发出【chū】资【zī】证明【míng】书,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【gǔ】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【chū】资额【é】的记载。股东对公【gōng】司增加或【huò】减少注册资本【běn】、合并【bìng】、分立、解散、变更公司形式、修【xiū】改公司章程作出【chū】决议时,必【bì】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【yǐ】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公司不设董事【shì】会,设执行董【dǒng】事一【yī】名,由股东会选举产【chǎn】生。违【wéi】反公【gōng】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【tóng】意,与本公司订立【lì】合同或者进行交【jiāo】易。未经股【gǔ】东同意,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【yú】公【gōng】司的商业机会,自【zì】营【yíng】或【huò】者为他【tā】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【wù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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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9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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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【wéi】建立本公司运行机【jī】制【zhì】,确立和规范公【gōng】司组【zǔ】织和行为准则,保障公司【sī】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【gòng】和国【guó】公司【sī】法》,特制订【dìng】本公司章程。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公司名称为:
第二条 公司住所为:
第三条 公司类型:有限责任公司。
第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【wéi】 年,自公【gōng】司设【shè】立【lì】之日【rì】起。
第【dì】五条 股东以其出【chū】资额为限【xiàn】对公司承担责任,公司以其全部资【zī】产对公司【sī】的【de】债务承【chéng】担责任【rèn】。
第二章 经营范围
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:
。
【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,凭许可证件经营】
公司经营范围中属【shǔ】于【yú】法律【lǜ】、行【háng】政【zhèng】法规或者国【guó】务【wù】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【zhǔn】的项目的,应当在【zài】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【bù】门批准。
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
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。
第八条 股东的姓【xìng】名【míng】或者名称【chēng】、出资方式【shì】、出资【zī】额和出资时间如下:
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
出资额
出资方式
出资时间
(上述表格适用于股东一次【cì】缴【jiǎo】纳【nà】全部【bù】出资;若股东【dōng】采【cǎi】用分期缴纳的方式出资的【de】,可用下列表格:)
股东姓名或者名称
出资方式
认 缴
出资额
实 缴
出资额
出资时间
首 期
第二期
第三期
。。。。。。
首 期
第二期
第三期
。。。。。。
首 期
第二期
第三期
。。。。。。
第九条 本公司成【chéng】立后,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。出资证【zhèng】明书应当载明【míng】下【xià】列事项:公【gōng】司名称【chēng】,公司【sī】成立日期,公司【sī】注册资【zī】本【běn】,股【gǔ】东的姓名【míng】或者名称、缴纳的出资额及出资日期,出资证明书的编【biān】号及核发日期,出【chū】资证明书由【yóu】公司盖章。
第十条 公司备置股东名册。股东【dōng】名册应记载下列事【shì】项【xiàng】:股东姓名或【huò】名称及【jí】住所【suǒ】、股东【dōng】出【chū】资额、出资证明书编号。
第十一条【tiáo】 股东之间【jiān】可以相互转【zhuǎn】让其全部或者部【bù】分股【gǔ】权。股东向股东【dōng】以外【wài】的【de】人转【zhuǎn】让股【gǔ】权的,应当经其【qí】他股【gǔ】东过【guò】半数同意。股东应就其股权【quán】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【tóng】意,其他股【gǔ】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【shí】日未答复【fù】的视为同意转让。其他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半数以上【shàng】不同意转让【ràng】的,不同意的股东【dōng】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;不购【gòu】买的,视为同【tóng】意转让。
第十二条【tiáo】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,在同等【děng】条件下,其他【tā】股东有优先【xiān】购买权。两个【gè】以【yǐ】上股【gǔ】东【dōng】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,协商确定各自的【de】购买比例;协商不成的,按照【zhào】转让时【shí】各自【zì】的出资比例行使【shǐ】优先购买权。
第十【shí】三条【tiáo】 转让股权后【hòu】,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【dōng】的出资证明书,向【xiàng】新股东【dōng】签发出资证明书,并相【xiàng】应修改公司章程【chéng】和【hé】股东名【míng】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【chū】资额的记载。
第十四【sì】条 股东【dōng】不按本章程第九条【tiáo】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【de】出资,应当【dāng】向已足【zú】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【yuē】责【zé】任。
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
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:
1、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,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;
2、股【gǔ】东有【yǒu】权选【xuǎn】举公司的执行董事或【huò】者监事;同时享【xiǎng】有被【bèi】选举权;
3、股东有权【quán】查阅、复制【zhì】公司章程、财务会【huì】计报告和【hé】股东会记录【lù】;
4、在公【gōng】司新【xīn】增资本时,股【gǔ】东有权优先按【àn】照认缴的出资【zī】比例认缴出资;
5、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;
6、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;
7、股东【dōng】有【yǒu】权按照【zhào】自已所持公司比例要【yào】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【wù】后【hòu】的剩余财产。
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:
1、遵守本公司章程;
2、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;
3、公司成立后,股东不得抽逃出资;
4、按出资额承担风险责任。
第五章 股东会
第十七【qī】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【gǔ】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【chéng】。股东会是【shì】公司的权力机【jī】构【gòu】。
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;
2、选举【jǔ】和更换【huàn】执【zhí】行董事、非由职工代表担【dān】任的监事,决定【dìng】有关【guān】执行董事【shì】、监事的报酬【chóu】事项;
3、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;
4、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;
5、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6、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7、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;
8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;
9、对公司【sī】合【hé】并【bìng】、分立、解散、清算或者【zhě】变更公司形【xíng】式【shì】作出决议;
10、修改公司章程;
11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第【dì】十九条 股东【dōng】对公司增加或【huò】减少注册资【zī】本、合并、分立、解散、变【biàn】更【gèng】公司形式、修【xiū】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,必须经【jīng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【jué】权的股东通过【guò】。股东会对【duì】其他事项作出【chū】决议,必【bì】须经代【dài】表半【bàn】数以上表决权的【de】股东通过。
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。
第【dì】二十一【yī】条【tiáo】 股【gǔ】东会会议【yì】分为【wéi】定【dìng】期会议和临时会议。定期会议【yì】每六个月召开一【yī】次,一般在六月下旬和十二【èr】月【yuè】下【xià】旬召开。代表十分之【zhī】一以上【shàng】表决权的股东,执行董事,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【huì】议的,应当召【zhào】开【kāi】临时股东会。
第二十二【èr】条【tiáo】 股【gǔ】东会会【huì】议由执行董【dǒng】事召集并主持;执行董【dǒng】事不能履【lǚ】行【háng】或【huò】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,由监【jiān】事召集和主持;监事【shì】不召集和主持【chí】的,代表十分之一以上【shàng】表决权的股【gǔ】东可【kě】以自行召集和主持。
第二十三条 股东【dōng】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,可【kě】书面委托他【tā】人【rén】参加,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【shǐ】委【wěi】托书中【zhōng】载明【míng】的权力。
第二十四条 召开股东【dōng】会,应【yīng】于会【huì】议召【zhào】开【kāi】十五日以前【qián】书面形式通知全体【tǐ】股东。股东会应【yīng】当对所议事项【xiàng】的决【jué】定作成会议【yì】记录。出【chū】席会议的股东应【yīng】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
第六章 执行董事
第【dì】二十五条 公司【sī】不设董事会,设执【zhí】行董事一名,由股东【dōng】会选举产生。执行董【dǒng】事任期三【sān】年,任【rèn】期届【jiè】满,连【lián】选可以连任。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【zé】,行使下列职权:
1、召集股东会会议,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;
2、执行股东会的决定;
3、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4、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、决算方案;
5、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;
6、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;
7、制订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;
8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;
9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【jí】其报酬事项,并根据经理【lǐ】的提名决【jué】定聘任或【huò】者【zhě】解聘公司副经理、财【cái】务负【fù】责【zé】人及其报酬事项;
10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对【duì】前款所列【liè】事【shì】项执行【háng】董事作【zuò】出决定时,应当采用书面形【xíng】式,并由执行【háng】董事签【qiān】名后置备于公司。
监事与经理
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【bú】设监事会,设监事一【yī】名,由股东会选举产【chǎn】生【shēng】。监事任期三年,任期届满,连选可以【yǐ】连任。执行董【dǒng】事【shì】、高级管理人员【yuán】不【bú】得兼【jiān】任监事。
监【jiān】事任期届【jiè】满未及时改选,或者监事在任期内【nèi】辞职的,在改【gǎi】选出的监事就任前,原监事仍【réng】应当【dāng】依照【zhào】法律、行政法【fǎ】规和公司【sī】章程的规定,履行监【jiān】事职务【wù】。
第二【èr】十【shí】七条【tiáo】 监事为保护公司股东【dōng】利益和【hé】职工利益,行使下列职权:
1、检查公司财务;
2、对执行董事、高级【jí】管理人员执【zhí】行公司职务的行【háng】为进【jìn】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、行政法【fǎ】规、公司【sī】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【lǐ】人员提【tí】出罢免的建【jiàn】议;
3、当执行【háng】董事、高级管理人【rén】员【yuán】的行为损【sǔn】害【hài】公司的利益时【shí】,要【yào】求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;
4、提议召开【kāi】临时股东会会议【yì】,在执行董事【shì】不履行《公【gōng】司法》规【guī】定的召【zhào】集和主持股【gǔ】东会会【huì】议职责时召【zhào】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【yì】;
5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;
6、依法对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;
第二十【shí】八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【xún】或者【zhě】建议。监事【shì】发【fā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【cháng】,可以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【huì】计【jì】师事【shì】务【wù】所等协【xié】助其工作,费【fèi】用【yòng】由公司承担。
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公司承担。
第三十【shí】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,负【fù】责公司【sī】日常管理事务。经理【lǐ】由【yóu】执【zhí】行【háng】董事聘任或者【zhě】解聘,对执【zhí】行董事负责。经【jīng】理行使下【xià】列职权:
1、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,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;
2、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;
3、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;
4、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;
5、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;
6、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、财务负责人;
7、决定【dìng】聘任或者解聘除【chú】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【rèn】或者【zhě】解聘以外的负【fù】责管理【lǐ】人【rén】员。
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
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。
执行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
第三十二条 高【gāo】级【jí】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【lǐ】、副【fù】经理【lǐ】、财务负责人。
第三【sān】十三条 执行董事、监事、高级【jí】管【guǎn】理人【rén】员应当遵【zūn】守法律、行政法【fǎ】规和【hé】公司章程,对公司负有忠实义【yì】务和勤勉义务,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【huì】赂或者其他非法【fǎ】收入,不得侵占【zhàn】公司的财【cái】产【chǎn】。
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、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:
(一)挪用公司资金;
(二)将公司资金【jīn】以其个【gè】人名义【yì】或者以【yǐ】其他个人名【míng】义开立账户【hù】存储;
(三)违【wéi】反公司章程的规定,擅自【zì】将公【gōng】司资金【jīn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【wéi】他人【rén】提供【gòng】担保;
(四【sì】)违【wéi】反公司章程的【de】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【yì】,与本公【gōng】司订立【lì】合【hé】同或者进行交易;
(五)未经股东同意,利用职务便利【lì】为自己【jǐ】或【huò】者他人【rén】谋取属于【yú】公司的商业机会,自营或【huò】者为他人经营与所【suǒ】任职公【gōng】司同类的【de】业【yè】务;
(六)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;
(七)擅自披露公司秘密;
(八)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。
第【dì】三十五【wǔ】条 执行董事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【yuán】执行公司【sī】职务时违反法律、行【háng】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【chéng】的规【guī】定,给公司造【zào】成损失的【de】,应【yīng】当承担赔【péi】偿责任。
第十章 公司财务、会计、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
第【dì】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【lǜ】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【cái】政主管部门的规【guī】定建立本【běn】公司的财务【wù】、会计制【zhì】度【dù】。
第三十七条 按【àn】照《会计法》的规定,本公【gōng】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【yuán】月【yuè】一【yī】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。公司应当在【zài】每一【yī】会【huì】计年【nián】度终了时【shí】编制财务会计报告,并经会计师事【shì】务所审计。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【zhào】法律、行政法规和【hé】国【guó】务院财【cái】政部门【mén】的规定制作。并于一【yī】月三十【shí】一【yī】日【rì】前将【jiāng】上年度【dù】终了时【shí】编制【zhì】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。
第【dì】三十【shí】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【pèi】按照《公司法【fǎ】》及【jí】有关法律、法规,国【guó】务院财【cái】政主管【guǎn】部门的规定执行。
第【dì】三十九条 公【gōng】司【sī】的公积金用【yòng】于【yú】弥补公司的亏损、扩大【dà】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【zī】本。
第四十【shí】条 公司【sī】提【tí】取的【de】法定公益金用【yòng】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。
第四十一【yī】条 公司遵守【shǒu】国【guó】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,职【zhí】工实行聘用合【hé】同制。
第四【sì】十二条【tiáo】 公司【sī】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【gōng】劳保【bǎo】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。
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
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:
1、本章程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;
2、股东决定解散;
3、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;
4、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;
5、人民法院依照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。
第【dì】四【sì】十四条 公司依法照前条第【dì】1、2、4、5项规定解散的【de】,应当按照《公司法》的规【guī】定【dìng】成立清算组对【duì】公司进行清算。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【rì】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、清算组负【fù】责人名单向公【gōng】司登记机【jī】关【guān】备【bèi】案,通知债权人【rén】,并于六【liù】十日内在报【bào】纸上公【gōng】告。
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:
1、清理公司财产,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;
2、通知、公告债权人;
3、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;
4、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;
5、清理本公司的债权、债务;
6、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;
7、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;
第【dì】四十六条:公司财【cái】产能够清偿公【gōng】司债务【wù】时,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:
1、支付清算费用;
2、职工工资、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;
3、缴纳所欠税款;
4、清偿公司债务;
公司财产【chǎn】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,按【àn】照股东的出资比【bǐ】例分【fèn】配。
第四十【shí】七条 清算结【jié】束后【hòu】,清算组应当【dāng】制作【zuò】清算报告,报股【gǔ】东或人民法院确【què】认,并在【zài】清算【suàn】结束之日起30日【rì】内报【bào】送公司登记【jì】机关,申请注销公司【sī】登记,公告公司终止。
第十二章 其它事项
第【dì】四十八【bā】条 公【gōng】司职工【gōng】依法【fǎ】组【zǔ】织工会,开【kāi】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权益。公司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【huó】动条件。
第四十九条【tiáo】 公【gōng】司研究决【jué】定生产经【jīng】营【yíng】的重大问题,制定【dìng】重要【yào】的规章制度【dù】时,应当听取公司工会【huì】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五十条 公司【sī】中国共产党基层【céng】组织的活【huó】动,依【yī】照中国共产党章程【chéng】办【bàn】理。
第五【wǔ】十一条 公【gōng】司章程修改涉及【jí】登【dēng】记事项变【biàn】更的,应【yīng】在《公【gōng】司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【dìng】的时【shí】间内,到【dào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【bàn】理【lǐ】变更登记。公司章程修改未【wèi】涉及登记事项的【de】,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【huò】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【dēng】记【jì】机关备【bèi】案。
第十三章 附 则
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由股东修订、补充。
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。
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【jiā】法律、法规相抵触的,按国家【jiā】法【fǎ】律法规执【zhí】行。
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【chéng】涉及公司登【dēng】记事项的以登记机关核定的内【nèi】容为准【zhǔn】。
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同意并签名、章程有效。
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 份,股东各【gè】持【chí】一份【fèn】,公司留存一份【fèn】,报公【gōng】司登记【jì】机关备案一份。
股东签名、盖章: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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